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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右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被执行人邢右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右伟乾在枣庄市山亭区XX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琼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星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