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超申请执行韩二虎代位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韩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二虎,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马超申请执行韩二虎代位权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二虎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民五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林超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