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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宛兵,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8819526-0。被执行人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海清,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47671857。申请执行人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该公司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梅县黄梅镇大胜工业园的地皮一块,该宗地皮已在广东银行抵押,在此前已被上海法院查封,上海法院暂没有启动拍卖��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524.4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