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6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谢方金与江苏绿凌生态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方金,江苏绿凌生态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436号原告:原告:谢方金,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绿凌生态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方金与被告江苏绿凌生态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方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方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谢方金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0000元计算为25元,原告谢方金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