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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新莲与宋胜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莲,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莲。被执行人宋胜男。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刘新莲申请宋胜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二初字第5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胜男应支付申请人刘新莲案款650000.0元,承担执行费89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65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胜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执字第00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