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86号原告:谢某,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陶某,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