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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86号原告:谢某,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陶某,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