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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与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泰华街69号2楼。负责人,陈国江。委托代理人,严文杰。被执行人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法定代表人张智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393号仲裁书,在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9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谢建惠执行员  兰金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