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杰、李海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杰,李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33号申请人: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贾杰,男。被执行人:李海琴,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杰、李海琴其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杰、李海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拉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卢峰义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铁永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