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执字第0157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贤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贤焰,黄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执字第01572-10号申请执行人胡贤焰。被执行人黄伯林。关于胡贤焰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伯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2400022861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54.69元,现因被执行人黄伯林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伯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54.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影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