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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芬申请执行黄金明、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芬,黄金明,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吴芬。被执行人:黄金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明。吴芬与黄金明、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明、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孙山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