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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付立春与王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春,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付立春。被执行人王永利。本院在执行付立春与王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立春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自动履行8000.00元,余款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付立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