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尹殿广与赵连群、张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殿广,赵连群,张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2993号原告尹殿广,男,汉族,1945年7月1日出生。被告赵连群,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下落不明。被告张雪芳,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下落不明。原告尹殿广诉被告赵连群、张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殿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连群、张雪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经老乡介绍认识被告夫妇。2013年期间,被告夫妻以资金紧张为由,前后于1月9日,10月10日,11月23日,分三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共计389000元,并承诺2014年1月20日全部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连群、张雪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连群前后向原告尹殿广出具借据三份,内容分别是:“今借到,尹殿广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款期限三个月(2013年1月9号-2013年4月9号),借款人:赵连群,2013年1月9号,(每月付息4500)改为(3000),已还5万,赵连群,5月9日”,原告称(每月付息4500)改为(3000)系原告本人书写,已还5万,赵连群,5月9日系被告赵连群书写;“借条,今借到尹殿广现金壹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借款期限(2013年10月10号-2014年1月10号)一次性还清,身份证号:××,借款人:赵连群,2013年10月10号”;“借条,今借到尹殿广现金壹拾捌万捌仟元整(¥188000),借款期限自今日起到2014年2月23号还清,借款人:赵连群,2013年11月23号”。原告尹殿广对被告向其偿还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另查明,被告赵连群、张雪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赵连群向原告尹殿广借款本金439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下欠本金389000元。被告赵连群以其个人名义所欠借款,系其与被告张雪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连群、张雪芳偿还原告尹殿广借款本金38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5元,保全费2400元,由被告赵连群、张雪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