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万某燕诉付某进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燕,付某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万某燕,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23日,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付某进,男,仡佬族,生于1984年9月20日,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燕诉被告付某进离婚纠纷一案,万某燕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燕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