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海军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庞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21-1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重联建材城。被执行人庞海军,男,2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庞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庞海军不在我辖区内,现本案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