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薛小谋等与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薛小谋,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德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孝义,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乾坤,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小谋,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河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天龙,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薛小谋因与被申请人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美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薛小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