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友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