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友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