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韦书珑、王某甲等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书珑,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书珑,无业。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务农。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辩护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务农。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书珑、王某甲、王某乙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东云出庭支持公诉,展威律师事务所李建亮担任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郄佳柱、侯新伟分别担任被告人韦书珑、王某甲的辩护人。被告人韦书珑、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特情耳目举报在阜平县木匠口村南甲沟自然村花岗岩矿上有人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后阜平县公安局民警对该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黑火药粉末约30千克。经侦查,被告人韦书珑为该矿山老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该矿山工人,所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由木匠口村民李某甲(已死亡)向韦书珑提供,韦书珑交给王某甲、王某乙储存在矿山上。经阜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称重,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净重29.4千克。经检验,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中检出黑火药成分。经侦查实验,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能够被引爆,具有爆炸威力。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韦书珑、王某甲、王某乙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书珑、王某乙、王某甲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阜平县木匠口村南甲沟自然村的花岗岩矿上查获疑似黑火药黑色粉末约30千克。经侦查,被告人韦书珑为该矿山老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该矿山工人,所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由木匠口村民李某甲(已死亡)向韦书珑提供,韦书珑交给王某甲、王某乙储存在矿山上。经阜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称重,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净重29.4千克。经检验,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中检出黑火药成分。经侦查实验,查获的疑似黑火药粉末能够被引爆,具有爆炸威力。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书珑供述供述称其在阜平镇木匠口村南甲沟开黑白点矿。2014年3、4月份准备开工时,在木匠口开矿的小李子开车将50、60斤黑火药送到了韦书珑的矿上,因一直没动工,韦书珑将这些黑火药藏在了矿上偏西的一个斜坡上,埋在了土里。2015年5月份再次开工时韦书珑将这些黑火药挖出来交给了矿山上的炮工王某甲、王某乙,由他们自己保管、使用。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供述称其是阜平镇南家沟韦书珑黑白点矿上的工人,负责放炮采石,矿上所用的黑火药由老板韦书珑提供。2015年5月20号左右,韦书珑给了王某乙和王某甲50斤左右黑火药,放炮用了5、6次,在6月20号左右将剩下的20多公斤分两部分分别藏在了矿山后面的草丛里和工棚附近的山洼里。这些黑火药是王某乙、王某甲、韦书珑一起藏的。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供述内容与王某乙供述基本一致。证实涉案黑火药由韦书珑提供并藏匿,王某甲、王某乙将放炮剩下的黑火药放在矿上比较隐蔽的地方,最后一次放炮用的药也是以前放炮剩下的,王某甲藏在了石头缝里。4、证人王某丙证言王某丙是韦书珑矿上的铲车司机,案发日看到公安机关从韦书珑矿上搜出了爆炸物品。5、证人周某证言周某是韦书珑矿上的挖掘机司机,王某丙在矿上开铲车,其他的工人都是陕西人。6、证人方某证言证实其是矿上的工人,老板是韦书珑。矿上使用过黑火药进行爆破。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其是矿上的工人,负责做饭,老板是韦书珑。8、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木匠口一个开矿的叫李某甲,2013年他家中失火被烧死了。9、辨认笔录王某甲、王某乙辨认出木匠口南甲沟花岗岩矿上的老板韦书珑。10、搜查笔录在矿上南侧上坡一石缝内及工棚西北一水缸下各搜出半袋黑色粉末火药。11、阜平县公安局称重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红白相间尼龙袋疑似黑火药粉末净重21.65千克;黑色尼龙袋疑似黑火药粉末净重7.75千克。共计29.4千克予以扣押。12、阜平县公安局提取笔录、侦查实验证实所扣押的疑似黑火药粉末能够被引爆,具有爆炸威力。13、阜平县公安局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提取备份后销毁。14、阜平县公安局提取笔录、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扣押的疑似黑火药粉末中检出黑火药成分。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地位于阜平县阜平镇木匠口南甲沟韦书珑的矿山上。16、抓获经过2015年8月13日在阜平县城南庄镇将韦书珑抓获;2014年7月14日王某甲、王某乙被传唤至阜平县公安局。17、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三联单三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书珑、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系打工人员,受他人雇佣在作业过程中非法储存爆炸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书珑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辛吉贵审 判 员 刘占银人民陪审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拴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