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焦学志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学志,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95-1号原告:焦学志,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海军,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学志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