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丰收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丰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782号罪犯王丰收,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谯刑初字第0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王丰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止。2012年3月12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5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丰收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王丰收有期��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丰收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2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2015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丰收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丰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