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沁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西省沁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某号。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沁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鸿、刘榆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的二轮摩托车沿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沟村村委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沁源县王和镇后沟村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孙某甲)发生碰撞,致史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46mg/100ml。指控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予以惩处。并提供受理案件登记表、诊断治疗建议书、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孙某某、孙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沟村村委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沁源县王和镇后沟村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孙某甲)发生碰撞,致史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46mg/100ml。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与受害人孙某某、孙某甲分别对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全部了结。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警服务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系匿名报案,报案内容:在王和镇西沟村村委会门口,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有三人受伤。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史某某采取扣留机动车和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史某某系无证驾驶。4、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孙某某、孙某甲均认为伤情轻微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就本案的民事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史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6、汾西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诊断建议书,证明被害人孙某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左小腿皮肤擦伤。7、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史某某的归案方式为家中询问。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史某某及被害人孙某某、孙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9、被害人孙某某、孙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案发的具体经过。10、山西省沁源县司法鉴定中心沁源司鉴中心(2015)醇检字第46号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史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46mg/100ml,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11、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沁公交认字第(2015)第151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史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史某某未吸毒。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张、现场照片6张,证明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14、被告人史某某的讯问笔录,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醉酒驾驶及事故发生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人史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沁源县司法局出具了对被告人史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史某某适用缓刑。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清)(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杨沁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