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欧艾华与杨丹,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艾华,杨丹,田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806号原告:欧艾华,女,土家族,生于198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丹,女,土家族,生于199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田维林,男,土家族,生于1987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欧艾华与被告杨丹、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艾华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艾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艾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欧艾华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