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14号原告:曹某某,女,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卜凤莉审 判 员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