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纯武与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武,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985号原告:刘纯武,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龚元凤,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18号贵福骑龙山庄青果园C幢C3单元5-2号。法定代表人:高山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武诉被告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纯武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昌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