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禺旭,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衡,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