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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正明诉被告陈小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明,陈小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罗正明,男,1974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温波阳,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小丽,女,1976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明与被告陈小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明以双方已和好、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正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罗正明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正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宾代理审判员 钟 菁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