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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丁秀侠与余士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侠,余士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丁秀侠,女,汉族,住所地住固始县,证件号码413026197212163026。委托代理人胡行日,律师被执行人余士森,男,汉族,地址住潢川县,证件号码413024197509027014。委托代理人舒永军,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丁秀侠与余士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余士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胜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邬志江执行员  李全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新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