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住房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城行初字第104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职务董事长。被告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曹刚,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住房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长平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