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国新与被执行人王贵祥、王权、陈桂芳、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新,王贵祥,陈桂芳,王权,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韦国新,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王贵祥,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陈桂芳,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王权,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贵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韦国新与被执行人王贵祥、王权、陈桂芳、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贵祥、王权、陈桂芳、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