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641号申请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郑娇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陶征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任金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元整。(款项汇至:户名: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帐号:122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