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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豆强与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04号申请执行人:豆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细阳中路***号*栋*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9********。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负责人:马菲。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0日邮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518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祥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