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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毅与被执行人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毅,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戴毅,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丁伟,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县。申请执行人戴毅与被执行人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丁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