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尉海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尉海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28号。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佩虹,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海东,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上诉人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尉海东劳动争议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郊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海东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谢佩虹、上诉人尉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