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王某某、徐某某、大连盛世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大连盛世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谷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XXXXXXXXXXXXX。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XXXXXXXXXXX。被告:徐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XXXXX。被告:大连盛世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二道岭社区。法定代表人:裴丽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大连盛世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徐某某、大连盛世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胡 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