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与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农圣东街2117号晨鸣威尼斯小镇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常立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博田,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35元,减半收取1926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福涛审 判 员 孙月琴人民陪审员 李伟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