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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与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农圣东街2117号晨鸣威尼斯小镇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常立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博田,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35元,减半收取1926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福涛审 判 员  孙月琴人民陪审员  李伟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