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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林娟与四川华胜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娟,四川华胜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孙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杨林娟,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四川华胜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航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被告孙志强,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杨林娟与被告四川华胜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娟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原告杨林娟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彦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