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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碧军与被执行人胜利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军,胜利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王碧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胜利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碧军依据(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胜利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碧军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松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