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振民、魏文亮等与马春辉、张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民,魏文亮,马春辉,张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296-1号原告:赵振民。原告:魏文亮。被告:马春辉。被告:张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民、魏文亮与被告马春辉、张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民、魏文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春辉、张秀英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毛立莹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振民、魏文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春辉、张秀英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毛立莹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