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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龚江平、黄婷与黄婷、施航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江平,黄婷,施航飞,郑先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689-2号原告:龚江平。委托代理人:盛玉文。委托代理人:王慧霞。被告:黄婷。被告:施航飞。被告:郑先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江平与被告黄婷、施航飞、郑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江平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江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已减半),由原告龚江平负担。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