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策与被执行人云南金蔷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策,云南金蔷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朱策,男,1987年08月09日生,会泽县人。被执行人云南金蔷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作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策与被执行人云南金蔷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金蔷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708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