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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X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XX申请执行XX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XX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XX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X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XXX。被执行人XX铝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XXX。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系XX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办主任,住XXX。系特别授权代理。关于蒋XX与XX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X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XX铝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蒋XX货款人民币607484.10元,案件受理费5103元,合计人民币612587.10元。因被执行人XX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XX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XX铝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到XX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于2014年11月申请灭失注销;到XX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到XX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均已抵押给银行。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XX铝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市人民法院(2015)X执字第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争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