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晓操与傅国洪、陈越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晓操,傅国洪,陈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俞晓操。被执行人:傅国洪。被执行人:陈越敏。申请执行人俞晓操与被执行人傅国洪、陈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锦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