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胡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