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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胡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