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晓利诉被告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利,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李晓利,女,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少军、王亮,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城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王要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利诉被告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利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李晓���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焕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