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黄林枫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黄林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宛俊,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1594901-X。被执行人黄林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林枫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黄梅县公证处(2011)梅证字第73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林枫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林枫去向不明,在银行抵押的小车也去向不明,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注册登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公证处(2011)梅证字第73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624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