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7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映翠花园三村36栋10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永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名称: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唐圣道,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