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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曾兵与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兵,侯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曾兵,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小平,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曾兵与被告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兵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兵承担。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