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743号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濉溪农商银行),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被告:李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农商银行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濉溪农商银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濉溪农商银行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农商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