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福鉴、陈春兰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倪福鉴,陈春兰,周飞,淮安市清浦区交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201室。负责人王杰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福鉴,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兰,农民。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龙,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飞,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生产路66号。法定代表人侯广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福鉴、陈春兰、周飞、淮安市清浦区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倪福鉴、陈春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