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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长青与被上诉人赵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青,赵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长青,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耀华,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徐长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徐长青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长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