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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与魏永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魏永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973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张雪林,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罗世明,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程孔泽,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业群,女,195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魏永贵,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舒斌,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滢,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魏永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田口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粟京萍 搜索“”